为进一步提升消防普法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全面推动消防普法工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西双版纳州州消防救援支队公布4起消防领域典型案例。
1.机构A(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对某大型商业综合体维保时,该场所消火栓泵和喷淋泵、防火卷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严重故障。然而,该机构在维保报告中仍将这三项关键内容记录为“合格”。
2.机构B(某消防有限公司)所服务的某酒店,消火栓泵和喷淋泵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严重故障,维保单位在报告中将这两项结果标注为“合格”。
3.机构C(某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在对某酒店进行维保时,该场所实际并未设置消防电梯和气体灭火系统。该机构却在维保报告中记录了这些不存在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并标注结果为“合格”。
4.机构D(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对某重点单位做维保时,该场所消防电源控制柜、喷淋泵、气体灭火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存在严重故障,控制室主机无法反馈有关信号。而该公司出具的维保报告数据显示以上项目的维保结果均为正常。
经查实,上述涉事机构没办法提供实施现场测试维保的原始数据和相关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规定,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更可能会引起火灾隐患被掩盖,威胁公共安全。
支队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案件作为规范辖区消防技术服务的重要契机和警示案例。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支队严格遵循“同类案由、同等处罚幅度”的执法标准,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分别对上述四家涉事机构及直接负责涉案项目的四名项目主管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次处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责任人最高罚5万元;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规定: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判处5至10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明文件(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我们绝不容忍消防技术‘走过场’!”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将持续采取三项硬核措施:一是全域排查。对全州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体检式”督查,重点核查报告真实性;二是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线索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公开曝光。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公示违法机构,倒逼行业自律。
消防设施运行是生命的最后防线,技术服务机构就是这条防线的“把关人”。当“把关人”伪造合格证明,等同于为火灾敞开大门!此次处罚,是对全行业的深刻警醒:
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呼吁所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务必以案为鉴,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和执业规范,以真实、专业、高效的服务赢得市场信任,共同筑牢西双版纳州火灾防控的坚实根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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